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比例第15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二)负主要责任承担70%—80%(三)负同等责任承担50%(四)次要责任承担20%—30%(五)无责任者不承担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第1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六)主要责任承担90%(七)同等责任承担60%(八)次要责任承担40%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