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方给予货品给承包方,承包方是给丙方取货,取货2次,第一次承包方付款账款,第二次丙方与承包方一同发生,丙方付款了借款给招标方,中后期丙方沒有取得第一次账款,招标方是不是必须承担
关于招标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