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刑事附带民事法律问答

临夏州
刑事附带民事
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有以下两个区别:一、法定不起诉,有证据证明这个人没有犯罪,也就是说这个人不符合起诉条件;二、酌定不起诉,检察院认为此人犯罪,但情节轻微,起诉时应免除处罚,态度好,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放弃诉权而决定不起诉。适用于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犯罪已过诉讼期限的;3、特赦免除刑罚;4、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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