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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刑事附带民事 2024-04-09 19:3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有以下两个区别:
    一、法定不起诉,有证据证明这个人没有犯罪,也就是说这个人不符合起诉条件;
    二、酌定不起诉,检察院认为此人犯罪,但情节轻微,起诉时应免除处罚,态度好,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放弃诉权而决定不起诉。
    适用于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诉讼期限的;
    3、特赦免除刑罚;
    4、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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