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中公众利益的认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与“红十字”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等情形的,均可视为侵犯公众利益的体现。对侵犯公共利益的认定主要依据侵害与公众利害关系相关的公共传播、公共秩序、公众道德等方面予以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