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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停车小区停车位,被屋顶隔楼掉下来钻石砸烂,屋顶归属于公共性地区,我想问一下物业管理有义务吗?需不需要赔付?如今物业管理觉得是自然灾害,回绝赔付沟通交流,我该怎样提起诉讼?

诉讼 2020-03-30 07: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起诉物业公司。用人单位中的工作人员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关于房屋损坏赔偿的问题。房屋损坏多数是承租人在装修或者使用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房地产受到损毁,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或者是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由于出租房地产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出租人的措施不当,造成承租人人身、财物损害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给予赔偿。出租人能够证明承租人对造成损害结果也有过错的,应由双方按照过错的大小分担责任。
  • 如果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是否应向业主收停车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3款,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由业主共同共有,小区无权就租赁事项向业主收费。
  •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
    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物价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
    收费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的允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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