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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里有一起工伤案 单位已经申请工伤认定,而且工伤认定已经批下来了,认定为工伤 但是自述内容与事实有出入。字眼有些模糊,有将责任推给受伤害人的 趋向,这样的工伤认定,合理吗?我需不需要申请行政复议?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当时江遵照要求在给机器做清洁工作,蔡在清洁工作时间段,将电源拉下,导致机器将江的右手三根手指不同程度压断。事后送医,目前还未鉴定。在写认定书的时候,单位说是“配合失误”我方自述为“在清洁机器过程中,机器突然运作”我觉得工厂应有管理不当责任,但认定书上写的是“自述:江在操作机器时致右手受伤”认定结果为“江在操作机器时右手不慎被机器压伤” 但当时江并没有操作机器,只是在做清洁机器卫生的工作,那样也算操作吗?这个并不是江的误操作行为,而是因厂方管理不当,在清洁过程中还有人拉电源,导致机器运作。这样的认定结果导致责任人变更,厂方全责变成工作过程中的一起事故。这样的认定会不会影响后期的其他问题?

行政复议 2018-08-30 18: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需要到社保局申请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当日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用人单位未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职工受伤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复议程序无法启动。所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权益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工伤行政复议中,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是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用人单位对保险经办机构所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利益关系,所以用人单位不能对保险经办机构所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可以对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自己亲自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但是需要向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 工伤,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劳动能力鉴定,赔偿根据鉴定结果计算,最后提起劳动仲裁索赔2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5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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