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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认购中,代理人是否介绍客户购买公司的股权,最后公司运作不好,不能上市,认购股权不能实现,客户向调查报告,在调查非法融资设立案件后,遇到了这个问题,代理人应该怎么办?

公司成立 2020-03-19 17: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公司股票是否上市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未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上市公司因其股票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使其股票的流通性及变现能力极强,这不仅能使投资者通过买卖股票的行为进入或推出资本市场以达到获取资本利得或及时转移投资风险的目的,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接受公众及政府的监督。
      非上市公司因其股票不得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缺少稳定、畅通的流通渠道而使其股票的流通性及其变现能力受到影响。故上市公司往往比非上市公司更受投资者的青睐。

  • 1、需转让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出资的中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
    2、对转让出资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3、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需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协议中应当列明转让出资的数额、转让的程序、转让的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双方,规范双方的行为。
    4、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或《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过中文股东的上级政府部门审敏;并报送。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人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
    6、召开股东会议,表决修改公司章程;根据股东的提议,必要时变更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7、向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对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变更。
  •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章程属于公司内部自治性法律文件,对股东、董事会等具有约束力。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设定不同于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更加宽松或者更加苛刻的条款。你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条件显然比法律要苛刻,但符合《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授权性规定,本律师认为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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