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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晚饭后从公司回家的路上有什么意外吗?

刑事辩护 2020-04-24 21: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作中因接待喝酒发生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有争议。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二)款规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醉酒导致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对受领导指派醉酒导致事故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争议。主流观点认为不能认定为工伤,也有观点认为出于保护职工出发,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作中因接待喝酒发生事故,可以想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照法律法规规定判定是否工伤。
  • 伤残待遇标准: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5、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6、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7、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8、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9、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10、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 1、是否工伤,是由劳动部门认定的,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认定。
    2、只有认定上工伤,则工伤保险和单位才有支付相应待遇的义务,没有认定上,单位没有任何义务。
    3、即使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不一定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上写的很清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所以,还要看交通部门如何认定责任,当然,这是由劳动部门去调查和核实的,不需要你公司办理。
  • 交通事故构成工伤的,往往涉及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两个法律关系。受害者一方面可依照侵权责任法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
    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
    即: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发生费用。对于上述几项实际发生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则采取兼得原则。
    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已经获得伤残赔偿为由免除自身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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