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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晚上在宿舍无故被多名学生冲进宿舍打伤,伤口血流不止,伤口缝10针??事后疼痛感俞强??希望您告诉我是否打人方是否构成故意伤人,可对其进行拘留??谢谢!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是否打人方是否构成故意伤人,可对其进行拘留??谢谢!

刑事辩护 2020-03-20 09: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法反对除了正当防卫或司法机关人员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逮捕、抓获犯罪嫌疑人过程之中的最低限度的暴力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因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二级或以上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反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因此,如果受害人达到轻微伤或不足轻微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人会被追究行政责任
    而所谓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是民事法律范畴,所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
    如果公民的人身权利被他人非法侵害,公民有权提出合理的民事赔偿主张
    所以,打人者必将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同时合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受害人完全可以在检方提起公诉阶段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 这是其合法的民事权利。
  •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其至人死亡,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但其发生时还未满十八周岁,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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