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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两天里,我遭受了三次以上的网络暴力事件,收到了几次不同的电话短信骚扰,发送了侮辱性言论的短信,严重损害了个人声誉,其中短信还泄露了受害者的个人电话号码信息和肖像权,在微博和电话和短信中收到。

刑事辩护 2020-03-27 15: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打骚扰电话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法律后果。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治安行政责任;也可在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或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通常情况下,如果对方侵害你的名誉,你可以要求他停止这一侵权行为,如果对方不停股权高,同时更加严重的损害你的名誉,在情节严重时有可能构成诽谤罪,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我国刑法中有关于诽谤罪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告诉才处理。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因此,使用手机电话、短信骚扰他人生活,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5项的规定,涉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你报案后公安机关就应该给予行为人治安行政处罚。
  • 寻找骚扰迹象。网络骚扰往往需要一个人通过电子邮件,即时消息,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骚扰他人的形式。骚扰行为正在发生,如果混混直接接触的人与一个消息的或多个下列类型: 仇恨或威胁的言语信息。
    这包括辱骂,试图通过威胁要揭露令人尴尬的信息和/或暴力威胁来控制人的行为。尴尬或威胁的图像或视频。 电子邮件,即时消息或文字,不论他们正在无休止的攻势。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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