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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的保证担保合同期限为三年,借款合同为一年一次循环,到第二年贷款到期时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进行第二次循环,保证担保公司以担保合同未到期不履行保证担保责任,要求等到担保合同三年到期后再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这种情况债权人应该如何处理!

债权债务 2018-08-30 21: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如果债务人人死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继承人承担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担保的保证人承担债务。
  • 担保责任分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如果你只在借条上写“担保人:某某某”,就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只有写明了“一般担保”或者写“在债权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时本人才负责偿还”等类似字眼时才属于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简单的说,一般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人(即债务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
  • 借款期限由双方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期限。但双方没有约定的,视为不定期借款合同,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借款。  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一般都约定有返还借款的期限。
    如果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之间应当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之一。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即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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