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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见到房东的房子被拍卖时,我怎样合理地捍卫自己的权利

合同纠纷 2020-03-29 14: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租房维权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租客拖欠房租跑了怎么维权,房东可以依据双方在《租房合同》中的约定,要求租客支付房租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具体操作中,房东可以先向租客进行协商处理,争取妥善解决纠纷,避免产生矛盾;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房东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租客支付房租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符合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房东也可以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

  • 一、法院拍卖的房子怎么过户?   
    (一)首先确认法院是否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   
    (二)材料准备好,用书面方式寄给有关部门;   
    (三)当事人自愿履行判决或裁定的,由当事人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当事人一方不愿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由银行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登记机关根据法院的强制过户的判决或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   
    (四)可让法院出面协调建设局和国体资源局的关系,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二、需提交证件(以下资料必须是原件)   
    (一)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民事裁定书;   
    (三)委托拍卖书(法院委托);   
    (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发票;   
    (五)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   
    (六)地税完税证明;   
    (七)契税证明。   注意:   
    1、个人买受拍卖标的房屋需另提供资料:   
    (1)买受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2)买受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买受人为18-49周岁非本市户口的女性流动人员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2、单位承受拍卖标的房屋需另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加盖公章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 怎么才能买到法院拍卖车辆?  
    1、参加了现场的法院拍买车的交易会。  
    2、参加法院竞拍。  
    3、留意法院拍卖公告。  车辆拍卖竞买人须知:  
    一、竞买人、委托人及其相关人员在参加拍卖前,必须仔细阅读本须知“关于举行退役营运车拍卖转让的通知”并依此对自己在拍卖中的行为负责。  
    二、本须知依据《拍卖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本次拍卖活动。  
    三、本此拍卖车辆为粤A53441等8辆车,其具体资料可参见通知中拍卖物资料,待拍卖车辆竞价日将全部停放于广州大桥底二沙东公交车场。  竞买人可自行查阅资料及检查实物,公司将不再另作说明。  
    四、竞买人应在拍卖报名截至时间前凭有关证明(身份证)报名登记,并交纳保证金贰仟元。  
    五、竞买人未竞买成功,保证金在拍卖当日不计息全额返还,不扣除任何费用。  
    六、竞买人应在拍卖当日主动对欲竞投车辆进行详细了解,如有疑问可向现场工作人员询问,因竞买人对车辆技术、质量状况产生误解而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七、竞价活动定于1月25日9:00时在广州大桥底二沙东公交车场举行,竞买人应亲自出席竞价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八、本次拍卖采用设底价不公开拍卖的方式,各竞买人在竞价会上自行选择一辆或多辆待拍车辆竞价,并自行承担保密责任。竞价完毕后公司监察部门将当场对全部报价进行统计,场上不低于底价的最高竞价即为成交价,若场上最高报价达不到拍卖底价,则该待拍车辆不能成交,由公司另行处置。  
    九、为便于统计,竞买人的报价应为100的整数倍数,否则将按四舍五入到百位的数额确定竞买人的最终报价。  
    十、竞买人一经成功竞得拍卖标的,即成为买受人,应当场签署《二手车辆转让协议》,同时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预付款或定金。若竞买人无故拒绝签署协议,公司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没收其保证金并确认不低于底价第二高价为成交价,而相应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十三、在执行本须知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本着相互谅解的原则解决问题,若不能协商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须知各条款内以及竞卖现场术语的特定涵义  
    1、有关拍卖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的涵义  ⑴公司:指广州市三汽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⑵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单位或个人;  ⑶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但不低于底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2、有关拍卖活动中各种价格的涵义:  ⑴底价:指公司认可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⑵成交价:不低于底价的最高竞价,成交价决定将拍卖物售出的价格;  ⑶保证金:指竞买人参加竞买前必须交纳的押金。如果竞买不成功,则金额退还;竞买成功则转为合同定金。
  •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租赁权虽然是债权,但为平衡当事人利益,兼顾经济上保护弱者,该权利被物权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抗所有权的变动。因此房主在租赁期内有权出卖房屋,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租人有权基于租赁合同继续使用,直至租赁期届满为止,其对于房屋的使用权不因买卖而受影响,此即法律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构成要件如下:
    1、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新所有权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原状。也就是说,须取代原所有权人而成为新的出租人。
    2、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变动原因不仅包括买卖,也可以包括赠与、继承等。在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场合,租赁合同继续存在,除非承租人有终止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租赁合同的内容除主体变更外,其他内容不变。同时《合同法》第23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要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适用于所有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此外,租赁期限也有一定限制。《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3款,“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因此若未约定租期,房主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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