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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之前我一个朋友因为工作原因要调往外地,由于时间紧迫所以委托我帮忙处理他名下的一部私家车,当时出具了一份全权委托代理书,后来我顺利的帮他把车卖出,但购车人一时半会不能来完善手续,所以只是缴纳了定金并且和我签了协议,约定了违约责任和尾款全清期限,谁知道没过几天朋友又调回来了,他回来后又不愿意卖车了,让我停止与购车方的买卖,并且归还车辆。因为当时是我去签订的协议,我担心承担与购车人签订的那份购车协议上说的违约责任,所以我就拒绝了朋友的要求,听说我朋友准备起草一份什么收回委托代理权的声明,并且要走司法程序!那么请问我这样的情况,那份委托书还有法律效力吗?如果委托书上有委托期限,那么在委托期内被委托人对委托事项做的决定有法律效力吗?能被委托人否决吗?违约责任又该谁付?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8-30 20: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委托书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见: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应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属于代理关系,由被委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受权,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所以应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 一般是代理人代理委托事务结束,或委托人明确写明委托期限。见: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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