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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生育过一个男孩,但是孩子判给前夫,然后再婚,现男方有两个女孩,如果再生育一个孩子,算不算超生

离婚 2020-03-29 12: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再婚夫妻可以生育的情形:
      
    1、再婚夫妻中,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另一方未生育过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再婚孩子可以改姓名吗?离婚后,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一方将未成年人子女改随继父姓的,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改姓的一方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
    在实际生活中,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
    因此,一方将未成年子女改随继父姓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有这种情况的,另一方表示反对的,将会将子女恢复原姓。
    关于给离婚子女更名改姓的,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一方未经双方一致同意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拒绝受理。
    根据《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 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因此,未成年子女更名须经父母双方一致同意并一同或携带书面同意意见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更名手续。若未经双方一致同意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2.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不得以另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约定的合理要求。
  • 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不是所有交社会抚养费的都叫超生,未婚生育属于违法生育,不是超生,所以要交社会抚养费。
    具体规定可以看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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