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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告诉我申请劳动力再认定的理由

劳动纠纷 2020-04-08 09: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生工伤后,应尽快要求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提出的话,自己也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年内)。认定为工伤后,再申请工伤等级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可委托律师索赔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如有需要,详情可联系本律师进行进一步咨询或代理维权。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工伤鉴定的类型主要包括:
    (一)劳动能力鉴定,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鉴定,其中对于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应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加以明确,如果结论中未注明的,不予以支付生活护理费.
    (二) 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旧伤复发的确认;
    (五)工伤与非工伤的界定;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七)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 对工伤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根据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者所在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遵循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相同的程序规则,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其中,伤情复杂,涉及医学专业较多的,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把鉴定结论送达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十九条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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