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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我司和×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厂房租赁合同》,×公司既是业主,又是物业管理方。该厂房共计5层。我司租赁的是第5层。《厂房租赁合同》中,曾就电梯使用一项约定如下:1、厂房内现有两部电梯为本大楼公共使用设备,由于厂房承租方为多家单位,为便于电梯的统一管理和维护,所有承租单位(包括乙方)委托甲方与电梯公司签立《电梯保养合同》,其使用期间发生的年审、养护、维修等费用由本大楼电梯使用方(二、三、四、五层承租方)按其租用的实际面积分摊。2、甲方负责使用期间电梯的年审和日常使用过程中的维护维修及保养工作,电梯的年审费、维护维修及保养的相关费用、电梯用电的电费由乙方和各层承租方按实际使用面积分摊。 去年,承租3、4层的单位搬走了,2和1层的公司不使用该大厦配备的两台电梯(一台客梯,一台货梯),就剩我一家每月必须独家承担电梯费500元。上周,又要求全额承担货梯的年审费1256元,电梯配件费1570元,共计2826元。请问合理吗?我公司又该如何就该问题与×公司再度交涉与协商呢? 请各位律师予以指点解惑,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8-31 00: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一)经营用房对于该种房屋,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住宅用房对于住宅用房,虽然暂可不必备案,但是为了有效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最好还是登记备案,否则可能发生出租人将房子租给别人的情况。
  • 租房子一般都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日后发生纠纷也是需要按照租赁合同来处理,建议谨慎对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8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通知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51条、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后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 按期交纳房租是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为防止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在一定期限内补齐其所欠租金,超过一定期限后,每延期一日按一定数额收取违约罚金;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同时按照上述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还应赔偿有关损失。
      承租人不应以出租人未及时履行修缮义务等为由,拖欠、拒付租金;在出现这类情况时,承租人应与出租人及时协商解决,达成由承租人以租金支付修缮费用,同时承租人免交一定租金的协议。
    否则,出租人有权依照有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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