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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家公打儿媳妇在诉讼离婚时能够 算家暴吗?

离婚 2020-03-31 21: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国际立法例及学界理论,家庭暴力除身体暴力外,还有性暴力、精神折磨和经济制约这三种类型。
    精神折磨是加害人以辱骂、威胁、贬低、挖苦、跟踪、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不理睬、冷漠、拒绝性生活、拒绝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助、自卑、极度痛苦等心理反应。
      精神折磨使受害女性长期处于应激状态,刺激脑情绪中枢发生神经生化改变,并影响到植物神经和内分泌系统,产生相应的心理生理症状,精神折磨会摧毁受害人的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给受害人造成很大的心理创伤,出现抑郁、绝望,甚至自杀的现象。
    所以说,精神折磨属于家庭暴力。
  • 婚外情的原因很复杂,无法一概而论,毕竟我们婚姻法有一个基本原则: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在判决离婚时只有一个核心要素就是: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对方有暴力行为,可以选择报警,暴力导致离婚还可以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分开后对方再干扰可报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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