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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如果合同尚未注明租赁时间,而甲方欲收回土地(乙方将土地另租他人以获取牟利,合同上并未有条款指明可以出租给第三方)~但乙方在租赁地上盖了厂房,乙方索赔。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18-08-31 01: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最高为多少呢?可否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期限的有关规定呢?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因此,有人主张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应受该规定约束,尤其对于有限的土地资源,租期过长,将难以公平确定若干年之后的租金数额。本人认为,过短的租赁期限,将影响土地使用权承租人的投入,影响建筑投资的回收以及建筑安全寿命的保障,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充分利用。
    关于租金标准的确定,可以通过市场租金评估等体系,建立科学的租金调整机制。其实,从本质上看,土地使用权出让实为土地使用权租赁的一种方式,其只不过是将数十年的承租权一次性买断而已。
    因此,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不应受20年的限制,而应参照出让期限的有关规定。
  • 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双方无特别约定,出租方不得自行收回租赁物。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收取违约金。
    这里指的是年租金。
  • 租赁合同期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如果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要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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