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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天津退休的工人。我母亲在农村去世后有丧葬费吗?

综合法律 2020-04-01 15: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丧葬费和抚恤金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是不能按照遗嘱继承的,对于丧葬费是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抚恤费,是由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的费用。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1,职工缴纳社保后,在去世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由直系亲属取出,做为遗产进行分配。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由各地社保部门规定。
    2,相关规定:
    (1)《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的规定: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 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所在省规定。
      按《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
    退休费用已经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但各地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如湖北省规定丧葬补助费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为最低生活补助费;四川省规定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退休职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退休金8个月计发。
      涉及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关于退休去世丧葬费的问题,例如: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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