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弟兄三个大哥盖的老年人房,房屋产权证的姓名是老年人的名,旧城改造规划以前大哥擅自把名改为自身的,旧城改造规划以后老年人房换了一套房子,老年人是弟兄三人一起养的,那那套楼还能均分吗?

损害赔偿 2020-04-10 18: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房屋产权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给予确认的案件。对确认房屋产权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提供证明自己对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据材料,如房屋产权证书、建房许可证、继承或赠书、买卖文书、过户证明等。
    (2)提供房屋是个人所有,还是共有的证明材料。
    (3)提供交纳房产税等权利人自己履行产权人权利和义务的证明材料。
    (4)提供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情况的证明材料。
    (5)说明争议房屋改造中或其他情况下有无被没收、改造、挤占等证明材料。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 房屋产权证书如何补办

    请按如下程序办理补证手续:


    1、房屋权属证书遗失后,您(单位)应尽快持身份证(委托代理的,还应持公证委托书)/单位介绍信、房改房单位证明等资料进行挂失及补发申请。市房屋档案馆为您(单位)开具房屋产权归属的登报证明。


    2、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法律事务科受市房管局委托为您(单位)办理补发公告。为了节省您(单位)的宝贵时间,在您(单位)向报社交纳遗失声明及公告费后,法律事务科帮您(单位)到当地日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及补发公告。上述声明及公告登报后,您(单位)可从法律事务科免费领取该份日报,法律事务科及时将所登报纸合入档案。


    3、补发公告登报6个月后,请您(单位)持刊登遗失声明和公告的日报原件整版报纸及有关资料到房管初审部门申请办理补发手续。市房管局经审核,对于无异议的,将为您(单位)补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

  • 房屋产权证书有什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下列规定:


    1、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


    2、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入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4、各直辖市、市、县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5、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经过特殊批准的除外),其他市、县可陆续启用,最晚延期至1998年7月1日,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


    6、实行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发放房地产合一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权属证书暂且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三门峡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