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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认识您,我想咨询的事情是这样的, 2009年6月我于西安市西大街,桥梓口唐人街购物中心(世纪金花美居馆旁)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的起效期是按商场正式开业起租,2010年商场正式开业,之前我已交了1508元的保证金,一季度的房租3000元,及一些相关费用,问题是,商场从2009年10月一日相继试营业到现在,我们一楼总共只招到了百分之十左右,好多商户甚至没有了希望,没有开门,好几天甚至没有一个顾客来店,商场很冷清,大家都很焦急,闹过好几次,所以现在商场又说免半个月租, 因为我刚毕业两年初次创业,家里现在有急事,店铺每天都在贴钱,资金周转遇到很大的困难,很难再撑下去,所以我现在想提前终止合同,退出来,当我下午去和招商部经理商谈时,他告诉我是我先违约,必须把这一年的租金交够,我之前交的所有钱都不会退。因为是我先违约,合同是一年的。 所以,我想询问一下关于商场合同提前终止相关费用的一些问题,商场经理的回答正确吗?期待您的解答。

合同纠纷 2018-08-31 02: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房子一般都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日后发生纠纷也是需要按照租赁合同来处理,建议谨慎对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8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通知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51条、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后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 按期交纳房租是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为防止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在一定期限内补齐其所欠租金,超过一定期限后,每延期一日按一定数额收取违约罚金;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同时按照上述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还应赔偿有关损失。
      承租人不应以出租人未及时履行修缮义务等为由,拖欠、拒付租金;在出现这类情况时,承租人应与出租人及时协商解决,达成由承租人以租金支付修缮费用,同时承租人免交一定租金的协议。
    否则,出租人有权依照有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 房东就同一房屋签订多份租赁合同的,如果合同均有效,各承租人都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首先由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优先取得租赁权,如果都没有占有该租赁房屋,则由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优先取得租赁权,仍然无法确定的,由租赁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取得房屋的租赁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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