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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9年2月租了一个民用房,当时跟房东约定租期一年,房租一季度一交,当时交了三个月的房租4500和4000押金.现在因为工作需要,我到外地发展,现在房子只住了一月.我想提前终止合同.地点是武汉.

但是当初合同中对提前终止和约并没有约定.我想提前终止合同,但是房东不同意.我的意思是,我提前一个月告知,并且我四月份已经不住那里了,房东可以随时转租.希望房东可以把五月份的房租和押金退给我.问题如下:

1. 同对提前终止合同约定,是否提前一个月告知房东就算不违约?

2.如果是违约那么一般的违约金规定是多少?(押金的% / 房租的%?)

3. 租赁行业是否有约定俗成的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条例?例如,提前一个月告知义务/支付一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

4. 民用房的租赁是否对承租人的合法性有规定.比如:港澳台同胞是否可以在大陆直接租赁房子?

合同纠纷 2018-08-31 04: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房押金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押金法律并未规定其性质,是由民间因应交易上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制度,一般认为是属于要物合同,要有金钱的实际交付合同始能生效,属于无名合同的一种。这种法律未规定但已为一般人所约定俗成的租赁交易形态,因为房东可担保房子不会被房客给损坏,从押金中求偿,也可以担保租金之按时给付,所以在一般租赁合同中相当常见。
  • 你好,转租出去后押金找谁要首先应该看合同有无相关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可以跟房东、第三方协商,看押金如何退还。

    房屋转租的话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转租的期限不成超过出租人与原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剩余的期限;

    第二,如果出租人与原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禁止转租的,转租行为无效。

    第三,转租房屋租金的数额,给付方式,以及给付时间。

    第四,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是需要支付保证金等。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果第二手老板未经房东同意而擅自将店面转租给你,房东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而收回店面。由此给你造成的损失,你可根据你与第二手老板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第二手老板赔偿。
    在第二手老板躲避不见的情况下,你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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