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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充满了精神疾病,结婚是另一方提出的,有精神疾病的人必须离婚赔偿吗?

离婚 2020-03-21 11: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精神,赔偿个人受到民事侵权及精神伤害时可以索赔精神损失费侵权的五个条件:
    1、须有损害存在——损害要件;
    2、须损害系被控行为所致——因果关系要件;
    3、 须加害行为违法——违法性要件;
    4、须行为之际有过失——过失要件;
    5、须加害人有责任能力——责任能力要件;有四个要件的:损害; 行为的违法性; 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 有关精神病离婚的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
    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意见,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关键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
    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对方在结婚前是否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经治不愈(适用于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情况)或者久治不愈(适用于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情况),即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 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婚姻关系中更难于培养正常的夫妻感情或更易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进而更易导致婚姻出现状况。然而,他们自身处理问题和调解纠纷的能力却十分低下,无力承担家庭生活和抚养子女的责任,因此,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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