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车卖了没产权过户在这里期间出车祸事故报费另一方卖了废金属户还没有过我觉得销户该怎么办

保险纠纷 2020-03-20 15: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事故车辆报废标准: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使用期限为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从第16 年起开始,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三、19座以下(含19座)出租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期限一律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四、20座(含20座)以上营运载客汽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使用期限一律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4次。   
    五、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
    1.8吨)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六、轻型载货(总质量大于
    1.8吨,小于等于6吨)汽车,1990年7月7日后注册登记的,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   
    七、其他重、中型载货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   
    八、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九、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延长使用期限。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1次。   
    十、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为6年;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为9年。
  •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机动车的买卖以交付为准,过户等级只是对抗而已,因此,卖方已将车辆卖于买方,买方出了交通事故,由买方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没有过户,买方将车辆交付后发生了交通肇事的情况下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也规定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
  • 车子没过户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松原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