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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两轮摩托车是现在车子不想要的,要付罚款吗?

交通事故 2020-03-20 00: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是否酒驾并不会影响车祸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酒后驾驶分两种:
    1、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2、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目前,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罚1000-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期间不能驾驶车辆;
    醉酒驾驶机动车,记12分,罚5000元,5年内不得考取驾驶资格,拘留15天以下。
    另外,驾驶人有醉酒后驾驶行为的,不得申请A
    1、A
    2、B
    1、B2类别的驾驶资格。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已经取得A
    1、A
    2、B
    1、B2类别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在一个计分周期累记12分的,还会被降级处理。法律依据同上。
    第六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为自己,为家人,为他人,请勿酒后驾驶。
  • 对行政机关具体的罚款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酒精含量超过80就是醉驾,要判刑的!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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