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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他人钱 起诉 但我的确没钱 人民法院会如何判啊

离婚 2020-04-12 03: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债务人到期如果不还钱,债主一般情况是去债务人户籍所在的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还钱。债务人没有还款能力,债务人可以写分次还款协议,定为每次还款多少。直到款还完为止。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债务人不还款,担保人的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为他人提供借债的事时有发生,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无力清偿债务时,依据《民法通则》和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就应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当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但应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情况来确定保证人的责任: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应该说一般保证突出了保证人的顺序利益,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不是立即承担保证责任,他可以享有顺序在后的抗辩权,这就要求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示履行时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未经审判或仲裁不得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不到万不得已,保证人是不能首先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是第二性的、补充性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对保证人的加重责任,保证人不享有顺序利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保证人是否首先承担由债权人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
    一经选择,二者均有履行全部义务和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并且债权人的要求不受是否向债务人请求、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的限制。一旦向保证人提出清偿债务,保证人必须清偿,不能以上述理由抗辩。
    由此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是平行的。
  • 对本案首先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n如果经法院判决还钱后,对方拒不还钱,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拒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轻则由人民法院对其予以罚款,重则对其予以司法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n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n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n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n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n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n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1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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