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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没有出险,现在想解除合同。但是对方说要扣除90%的保费,这样合理吗?麻烦各位律师朋友帮忙讲解一下我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没有出险,现在想解除合同。这样合理吗?

保险纠纷 2020-03-22 14: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65条第1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 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1、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基本保险责任,可附加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或收入损失的保险责任。
    3﹑健康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医疗或造成残疾或收入损失等为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 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如何维护自己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呢?毕竟对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的行政、刑事处罚本身未涉及投保人的权益呀。笔者认为,投保人一旦发现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者欺骗投保人时,如果自己恰恰阴差阳错可以从中受益时,就默认这份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如果使自己的利益受损时,则可以援引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人身保险合同。在采取后一种办法时,需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由于撤销权消灭,投保人将无法主张撤销合同。
  • 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如何维护自己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呢?毕竟对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的行政、刑事处罚本身未涉及投保人的权益呀。笔者认为,投保人一旦发现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者欺骗投保人时,如果自己恰恰阴差阳错可以从中受益时,就默认这份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如果使自己的利益受损时,则可以援引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人身保险合同。在采取后一种办法时,需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由于撤销权消灭,投保人将无法主张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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