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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就是上年十月付的20%首付款,房地产商不签订合同,到如今借款都没有出来,近期忽然通告我想我交货50%的首付款.可是國家2020年要求的是首付款只必须30%.我想问一下怎样才能处理呢?感谢

房产纠纷 2020-04-18 12: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
  • 房屋遇到拆迁而要向开发商征收的时候,往往会与开发商签订相应的合同,维护好个人的拆迁协议。新政下怎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合同
    是否属于合法建筑
    查看对照自己的房屋建筑是否有产权证书,是否能对抗第三者的主张;若没有法定的产权证书的话,是否有规划建设许可证?是否有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土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有买卖合同?等等,并抓紧时间补办产权手续;
  • 贷款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相关法律]:

    《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
    1996.
    12.16

    法发[1996]32号)


    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

    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

    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自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2001.
    1.21

    法〔2001〕8号)


    (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2.贷款诈骗罪的认定。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计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

    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3.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推,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

    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

    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

    赠予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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