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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改装的车辆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对另一方负责

交通事故 2020-04-06 23: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 交通事故如下情况下,涉嫌犯罪才会刑事拘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花紶羔咳薏纠割穴公膜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 一、汽车改装哪些东西过不了年检  
    1、动力部分(包括涡轮机、排气系统。)  
    2、悬挂部分  
    3、制动部分(刹车盘尺寸)  
    4、外观,小包倒没事,大包就要重新照相了,毕竟和自己的车相差太远。  理论上外观改装比较容易申请,但是外观改装也有限制,不能扰乱其他车辆的驾驶员注意力之类的,比如广告、不良图像等。  
    5、只要改装就要申请,不管改装的程度多大多小,但车内装饰这些就不用。  
    6、关于车身,如果颜色没要超过全车的20%,基本没关系,其他改装变动之后,要马上去交警部门提交变更车辆外观的手续,更换行驶证照片。发动机不允许改装。  
    7、车轮的可以改,但是尺寸有变也要申请。  
    二、年末年检车辆未能通过年检的情形  未能通过年检的车辆一般都存在以下5种情况中的一种或几种:  
    1、驾驶人证件未能带齐:行驶证、保险单、身份证缺一不可;  
    2、安装可拆卸号牌框架;  
    3、加装强光氙气灯;  
    4、车辆违章未处理完;  
    5、违规改装:如私自改变车身颜色、换发动机等,必须保证车辆本身和行驶证上登记的信息相一致。很多客运车私自加装坐椅,小货车自行加装顶棚都会造成车辆不能通过年检。  建议:  司机除了要准备好行驶证和驾驶证原件、交强险副本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外,还要做好自检工作。将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提前处理交通违章记录。检查车辆灯光是否达标,过强过暗都不能通过年检。同时,还要确保车辆制动性能良好,尤其要注意刹车系统是否安全。此外,还要核对交强险保单是否有误。
  • 交通事故车辆的减值损失该赔吗?


    1、车辆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经得到修复,但是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性能肯定降低,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这一价值的差额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救济。


    2、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车辆减值损失的赔偿虽尚无明文规定,但并非完全否认车辆减值损失。从民法理论上讲,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中规定的侵权损害对象不仅包括权利,而且包括权利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

    车辆减值损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损失的构成条件,能够作为一种民法上损失进行认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故车辆减值损失是一种属于民法范畴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就此主张权利,就侵权所致全部损失予以救济。对于车辆减值损失数额的认定,应依据法定的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来裁判,法官不得随意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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