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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以后,公司的会计师与我签订了一份半年的新合同,我不想签,我还没有保险,合同没有续约。我该怎么办,谢谢。

保险纠纷 2020-04-07 10: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里面,存在三方主体即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不知道您说的是您和用人单位也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到期没续签。
    还是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也就是您被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没有续签?如果是后者那么劳务派遣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用工单位有权利将你退回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给您安排新的工作。
    如果是前者则问题比较复杂,如果没有续签继续用工的话,双方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续签也没有继续工作的话,需要看劳动合同解除是哪一方提出的,具体提出的理由是什么,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
  •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费。  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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