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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类型的合同多次通过公司层层审核,公司现在认为合同是虚假合同劳动纠纷对于正在融资的企业有什么影响?

合同纠纷 2018-06-25 06: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打工者维权须知


    一、工资的发放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等应该知晓

    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和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特别注意,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不属于工资的范畴;工资至少每月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一次;用人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劳动部门责令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加发相当于农民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农民工可拨打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举报电话。


    二、工伤后必须及时鉴定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在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或雇主缴纳。

    下列6种情况一般都属于工伤鉴定的范畴,农民工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去劳动部门鉴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受伤的;


    (三)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受伤或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发生劳动争议需要懂得维权渠道

    当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同时也可以通过劳动部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示: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侵害时,要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 合同造假可能成立合同诈骗罪,严重的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权利:  
    1.对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基于买卖合同而取得的,这也是资租赁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之一。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承租人在租期内无权处分租赁物。  在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前提下,出租人有权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在租赁物上设定抵押,包括承租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在租赁期届满时,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有权取回租赁物。  
    2.收取租金的权利  这项权利是出租人享有的一项主要权利。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金是出租人提供融资的对价,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然而,如果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并且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3.租赁物瑕疵担保免责权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选定而购买租赁物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以,出租人不承担租赁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如果由于租赁物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承租人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负担责任,而由承租人直接向供应商廟駐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但是,如果承租人依赖出租人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出租人就应当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租赁物风险负担免责权  在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内,租赁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其风险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不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责任。承租人仍然需要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5.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的免责权  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如果由于承租人使用、保管赁物不当,或者由于租赁物本身存在的内在瑕疵而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出租人均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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