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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4月30日17时许,该县岷阳镇北门街附近“**装璜部”发生一起1死3伤的伤害致死案。经初查,4月30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王安顺酒后与“**装璜部”老板杜**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打架。在殴打中,王**持刀先后将杜**及员工张**、卢**、齐**戳伤。该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经过参战民警的昼夜奋战,当晚10时许,参与殴打的南某某、李**相继抓获。5月1日1时许,又将正欲乘车外逃的王**及包庇其潜逃的郎**、颜**和王**在岷阳镇北门桥头伏击抓获。王**对酒后戳伤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我想问律师的就是南某某并没有伤人现已在看守所4个月有于,逮捕证上写的是:“因涉嫌故意伤害案”逮捕,现在李**已经出来、南某某从原来的第三被告转为第二被告。要是判刑的话大概判几年?恳请律师给以快速的答复!谢谢

综合法律 2018-08-31 1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构不成轻伤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承担治安管理处罚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三,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 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从犯与主犯一并审判,不服判决可以上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
    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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