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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教师,在产假期间,表演工资全部发放?

劳动纠纷 2020-03-28 02: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用降底绩效工资的方法,胁迫让主动辞职的,劳动者是可以拒绝写辞职书的,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无故降低工资为由被迫辞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1.无论是否缴纳生育保险,按照法律规定,产假工资按正常工资发放。但是很多公司会按基本工资发放。这是不合法的。但是在仲裁层面而言,又不是很好处理。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仲裁机构都很少管。
    2.如果缴纳生育保险,产假工资由社保局发放,不过是经由公司账户发放,还会发放营养津贴等。
  • 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
    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0天。
  • 用人单位要求上班的,应当支付上班期间的工资报酬。女职工产假期间,是没有工资的,享有的是社会保险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间,不需要提供劳动,享受生育津贴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要求上班的,提前结束了产假,向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当得到正常工资,而这工资不因女职工享受了生育津贴而减少。
    即女职工按用人单位要求提前结束产假上班,可以生育津贴和双倍工资兼得。但是,女职工自己要求上班,是对休假权利的合法处置,自我放弃,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报酬。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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