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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孩子是在校生,因锁事与一非在校生发生争执,互不服气,便商定在学校操场单练,对方叫了四五个人,我方怕挨打也叫了三四个人,在他俩拳打脚踢时双方所叫的人均未到场,他俩打完后,双方人员也到了,有的相互认识,也就平息了,相互散去。这时我方叫的有一个人走在了最后,不知什么原因突然向对方人员追去,并拿木棍向对方人员的头部打去,造成对方轻伤,这时对方的四五个人也用木棍向他打来,造成轻伤,致使相互各一轻伤。在后期的打斗过程中,我的孩子始终没有参与。请问,我该如何处理?我的孩子能否定为聚众斗殴罪?

刑事辩护 2018-08-31 11: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聚众斗殴罪的量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聚众斗殴罪是如何认定的?

    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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