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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虽然婚后,房子是由婆婆买的,房子也是由丈夫独家书写的。但是钱是拆迁的钱,拆迁的钱打到了丈夫的存款,丈夫没有告诉妻子把钱存给父母。这不是礼物。

拆迁补偿 2020-04-09 10: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分割的问题: 从你的情况来看,你父母为你们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你们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你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你跟你丈夫的共同财产。不过如果你能能收集到你丈夫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你就可以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法律条款:根据《婚姻法》第
    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房子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

  • 1、律师可以帮助出具赠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具体方案需根据具体案情予以确定;
    2、收费协商为主,可以上门办理;
    3、如果你奶奶属于该房的所有权人且权属无瑕疵,不需要征求其他子女的同意;如其他子女因遗产继承等因可对该房主张权利,则需要其他子女同意;
    4、除此以外的其他房屋如你姐姐未作处理,你父亲在你奶奶百年之后可以法定继承人身份参与继承;
    5、材委会出具证明并非赠与生效的必须程序,办理时间根据委托人要求可长可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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