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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6日晚22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祁某与本村村民吴某酒后发生争吵,村民孙某上前拉架时被犯罪嫌疑人祁某朝其面部打了一拳,后朝其胸部踢了一脚,孙某被踢倒在地头部摔伤。事发后犯罪嫌疑人祁某离开现场。2011年3月20日,被害人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1、死者颅内大量的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明显肿胀且有挫伤坏死,系颅脑损伤死亡。2、死者枕骨骨折,双额颞脑组织挫伤,颅底骨多处骨折,符合对冲伤的特点。3、死者枕部头皮挫裂伤,颅骨骨缝裂开,脑组织损伤严重,此外轻内重的损伤特点,符合头部碰撞于地面减速运动作用所致。综合结论,李作进系生前头部碰撞于地面致颅脑损伤死亡。 请问犯罪嫌疑人祁某犯什么罪,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事辩护 2018-08-31 11: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亲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需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判7年;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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