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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最低工资规定2018拿到是不是必须另算上班差旅费

海事海商 2020-03-27 08: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缴费工资应当等于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少缴社保费,责任应由其承担。
  • 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指职工的基本工资,而是指包括基本工资在内的职工的全部收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应包括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奖金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发放的物价补偿性质的津(补)贴。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 (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来讲,最低工资标准只适用于在岗职工,它不适用于退休人员、内退职工、待岗职工和下岗职工。
  • 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低于,可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足。拒不补足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公司实发工资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向公司算工资的部门提出异议,如果是税后实际到手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许是因为当事人自己也需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支出的部分;若是税前工资就低于当地最低标准,企业拒不支付补偿差额部分的,当事人可以投诉到劳动局监察大队,由监察大队出面协调,协调不成当事人再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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