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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自首的主体要件之一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甲杀人被通缉,并已作出逮捕决定,但是人找不到。此时的甲能否被认定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某天甲想通了自己跑去自首,是否符合特殊自首的要件,即这里的“被采取强制措施”是以发布逮捕文书为准还是以嫌疑人被实际控制了为准?法律依据何在?

刑事辩护 2018-08-31 12: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 结合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应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交纳保证金。对犯罪嫌疑单位或被告单位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采取财产保证金的方式。如果单位在交纳保证金之后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应没收保证金的一部分或全部。  
    2、冻结。即由刑事司法机关依法采取限制涉嫌犯罪单位资产流转的一种强制措施。刑法对犯罪单位适用的刑罚只有罚金一种,为了保证对犯罪单位判处的罚金刑得以执行,在侦查期间就可以对犯罪嫌疑单位的资产予以冻结。  
    3、查封。对某种犯罪可以实行查封。如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等可以查封该单位用来进行犯罪活动的设备、场所等财务,以防其继续作案,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 
    4、扣押。对单位进行的某些犯罪,可以实行扣押有关财物,以以防其继续作案,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单位犯罪的强制措施作出规定,针对单位犯罪的上述强制措施是实践界和理论界的通说。但是执法无据,仍然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理论上对单位犯罪的强制措施也是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还提出可以对单位进行登记监管等。这一切都迫切亟待立法的明确。
  •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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