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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机动车对方是电瓶车,对方小腿骨折。去年自己先垫付了一万押金在交警中队提车,三个月后。现在电瓶车方康复,由于第一次碰到交通事故,没有经验,在交警队调解下,把押金一万元交强险直接支付给对方,然后再那这些票据到保险公司理赔。并且在交通事故处理书上签过字,对方把医疗费等票据给我。她给我的工资单写的是2500/月(没有盖章,没有纳税证明,当时没有在意)。 在保险公司理赔时 误工费(2500 * 90天,三个月),保险公司说没有盖公司章,超过2000元工资必须出示纳税证明,如果无法出示有效的工资单只能按40元/天算,这样意味着自己损失4000多元.现在拨打电瓶车方要求盖章和出示纳税证明。但她拒接电话,也不理不睬不予配合。我现在是不是该找交警出面协调一下,让他在工资单上盖章。因为第一次碰到这样的事情不了解,已经在调解书上签过字,相当于调解生效。如果交警不出面帮忙怎么办?

保险纠纷 2018-08-31 12: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方全责造成您的人身伤害,您可以要求对方及其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尽快提起诉讼。
    提示: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 1、根据责任认定,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具体赔偿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2、治疗终结后,可以进行伤残鉴定、误工时间鉴定、后续治疗费鉴定、护理期限鉴定,鉴定后可以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
    3、可以起诉车主、交强险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车主承担;
    4、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如需帮助电话或面谈。
  • 你好,非常感谢您的咨询。 保险公司理赔是期限的,我国保险法有明确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交警部门处理事故也是有期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申请复核的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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