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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去汽车贷款公司做抵押贷款,因为债务纠纷车辆被法院阻止了吗?

债权债务 2020-04-05 01: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二手车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申请贷款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购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住房证明;收入证明:月收入须是月还款的两倍;两张一寸近照,购车人如已婚,还要结婚证及配偶证件。  
    1.购车人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网点为用户推荐已与银行签订《二手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书》的特约经销商。  
    2.到经销商处选定拟购二手汽车,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协议,明确车型、数量、颜色等。  
    3.到银行网点提出贷款申请,到银行网点提出贷款申请必需的资料有:个人贷款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职业和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购车协议、担保所需的证明文件、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4.银行审核用户资信,银行在贷款申请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购车借款人,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订《二手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二手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车款的60%~80%(各贷款银行有所不同),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五年(各贷款银行有所不同,以北京市为例,二手车贷款必须首付50%,贷款期限最长为三年)。  
    5.签订借款和担保合同,若申请人符合贷款条件,银行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和有关担保合同。
  • 公司借款受法律保护吗?首先要区分企业是向谁借的款。是企业间那么是第一条,向个人是第二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
    (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汽车贷款怎么办理,  
    一、汽车贷款怎么办理  借款人提交申请材料:  
    1、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个人贷款申请书》;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护照、港澳台湾同胞往来通行证等。借款人已婚的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
    (3)户籍证明或长期居住证明;
    (4)个人收入证明,必要时须提供家庭收入或财产证明;
    (5)由汽车经销商出具的购车意向证明;
    (6)购车首期付款证明;
    (7)以所购车辆抵押以外的方式进行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有关材料,包括质押的权利凭证、抵押房地产权属证明和评估证明、第三方保证的意向书等;  
    2、经办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和客户评价;  
    3、对通过初审和资信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4、通过审批的,通知借款人办理合同签订、放款、抵押或质押等相关手续;未通过审批的,须向借款人进行说明;  
    5、借款合同生效后方,经办银行发放贷款。采取专项放款方式,即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经办行直接将贷款转入借款人购车的经销商账户。  注意事项:  
    1、贷款对象:年龄在十八周岁(含)至六十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贷款额度:所购车辆为自用车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80%;所购车辆为商用车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70%,其中,商用载货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60%;所购车辆为二手车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3、贷款期限:如所购车辆为自用车,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所购车辆为商用车或二手车,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4、担保方式: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包括质押、以贷款所购车辆作抵押、房地产抵押、第三方保证等。还可采取购买个人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方式。
  • 法院查封车在他人手里,法院会责令他人交出给法院的。如果不交,法院会对他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搜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 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理。
    他人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处理。
    他人主张合法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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