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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会在15天内继续进行,还是在6个月后再起诉?

离婚 2020-03-28 17: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后,对方不服一审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并未接触婚姻关系,还是夫妻。
      只有在一方没有上诉或者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夫妻关系才解除。
    但若是对方不服人民法院对财产的处理,不会影响离婚的判决内容。

  • 1、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家暴,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一般会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第一次就会判决离婚;
      
    2、法律依据:《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离婚主要就是涉及财产的分割及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原告主张双方并没有共同财产,当然要对其主张提出证据予以说明,这就是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中当然在涉及。如你主张房子是你个人财产,你就需要证据来证明。
    至于是否提交财产清单,为了减少因财产状况不明造成的诉累,制作财产清单十分必要,离婚财产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特征和数量。

    2.原物购买时的价格,如存在购买物品的发票,应一并提交给法院。

    3.财务购买日期、接受他人赠与的物品的日期、继承财产的日期。在财产分割中,取得财产的日期对于确定其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起关键作用。

    4.财产来源,即这些财产是怎样取得的。

    5.财产存放地点,不动产要写明坐落地,物品要写明存放处,存款要写明账号、存于何处。

    6.物品现在的使用人。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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