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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 的树木经常被盗,2011年3月份彭 发现的杉木再次被盗,彭 说,如果能抓到小偷就罚点钱给村里修路,也可以挽回以前被偷的树木的损失,同时给小偷一点教育,今后村里大家的木头没有人敢偷。经几天查找确认是同村的彭某某盗窃的,彭某某也承认是他偷的。同时又查清2009年盗窃彭 的杉木并偷偷的送红包和道歉书给彭 的是彭某某。为了给这小偷处罚,彭 到彭某某的家里,当时彭某某到其他村庄做工了。彭 就对其老婆说,你老公偷我的木头怎么处理,叫你老公回来处理事情,彭某某的老婆立即答应私了。第二天吃晚饭时,彭某某的老婆和村干部彭*送5000元到彭 的家里,村干部彭*并对彭 说事情就这样对外不要做声。几天后彭某某到派出所报案,彭 便把5000元给村修路。派出所把案件移送县刑警队 ,彭 接到县刑警队的通知,于2011年6月10日到 县刑警队,当日县刑警队以彭 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刑事拘留,关押在县看守所。请问彭 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事辩护 2018-08-31 13: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1、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关于你的职务侵占罪名如已经成立,你多交的钱和轿车,可以要求返还,如能认定敲诈勒索,可通过刑事追偿,否则可通过民事诉讼追偿
    3、从政治层面上讲,人大代表确实具有特殊的权力。《人大代表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其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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