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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只能承包方签名而合同书是招标方复印的我想问一下合同书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20-04-15 09: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具体来说担保合同会因为下列几种情况而无效:
    一、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是依附在主合同之上的,如果原先的主合同无效的话,那么担保合同自然无效。
    二、担保合同的主体无效
    是指签订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从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具体来说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标的物违反法律的规定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财产是禁止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的,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权人没有行使权力的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担保合同已经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当然,如果是采用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在实践中不少担保合同是有效存在的,但没有明确担保的方式,对于这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是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的责任很重,因此在确定担保合同有效之后,还要明确保证的方式,避免承担过重的责任。
  • “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中,为务实性处置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有关事实承揽关系而创设的一项保障性制度。其主要是为解决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情形下,对付出了大量技术、资金、劳务等投资要素的实际施工人之合理利益关切而设立的一项保护性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合法的“施工人”主体,一般是指有效施工合同中的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等。  但“实际施工人”却是来源于“无效”建设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一般是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中的承包人。
    工程实务中的实际施工人往往是虽然有资质,但其等级较低不具有投标或承揽、施工资格的企业;多数情形下甚至是没有资质也没有企业主体,只是包工头带领的农民工所组建的临时施工队。
      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或者虽然初验不合格但经发包方主张“修复权”后实际施工人将工程质量修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以造价鉴定为基数据实结算,从而获得合法的支付请求权。
      对“实际施工人”合理利益的保护机制在《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即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上述制度时应当注意的是,首先应明确实际施工人起诉主张工程款的,应先向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原承包方)主张权利,而不是向原发包人主张权利。
    该条第二款是特殊情况。即在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的情形下,在程序上允许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此时,法院有权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与承包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中,存在次承包方(实际施工人)以其与原发包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法律关系为由而要求发包方承担工程款的直接支付责任的纠纷情形,实际施工人的目的是以此来规避原承包人履行能力不足的风险。
    但是,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原发包人之间并不存在全面实际履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由,也即双方并未直接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尽管其分包合同无效,也应当受合同相对性的制约,实际施工人应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涉诉。
      特殊情形是,只有在次承包人与原发包人之间已全面实际履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且次承包人在事实上已取代了原承包人的法律地位并与原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应当准许次承包人以原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诉讼。
    原发包方在承担支付责任后有权向原承包方追偿。  由于涉及到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实际施工人”保护制度的立法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得到重视。
  • 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前应当注意的问题:
    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前:在签订合同之前,承包人应当对工程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发包人的资信情况尽可能详细的了解,必要时要做详尽的调查。只有在工程合法、相关手续完备及发包人资信情况良好的条件下,承包人与之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包括了解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即其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的经营资格,是否具有签订和缔约资格。再次了解工程是否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最后了解发包人的资质情况、社会信誉、财务状况如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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