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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盆友卖身被抓了、先拘押、后又收容教育了、能找律师假释吗

教育 2020-04-11 03: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卖淫,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依法应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拘留的违法人,公安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
    同时,法律又规定,当事人要求不通知的,公安机关可以不通知。法律链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 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 收容教育的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国务院127令)。根据收容教育管理程序规定,从收容到解除都会有通知书,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所以,一定会有记录的。 收容教育是指: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不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为期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收容教育的对象: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国务院127令) 第八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
    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并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十九条 对收容教育期满的人员,应当按期解除收容教育,发给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
  •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保释制度,但是设立了与保释制度比较相似的取保候审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嫌疑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3、患有严重疾病的;
    4、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卖淫嫖娼属于治安处罚的范围,是行政拘留,非刑事拘留,会有治安处罚的档案,但是没有案底。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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