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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与台湾男子结婚后户口仍在大陆,并生有一女,户口已转入台湾。现她们想生第二胎,并让第二胎户口上在重庆好在大陆接受教育,请问是否违返计划生育,如果可以生第二胎,准生证该如何办理,要什么手续,以后上户口要怎样办理?

妇女儿童权益 2018-08-31 14: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办理准生证的流程是:带上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我的孕检证明、一张我的照片到街道的计生办公室办理的,填了表格,然后就给准生证了。  办理准生证,需要以下手续:  
    1、凭结婚证、男女双方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申请表;  
    2、填好申请表,到所在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3、到计划生育服务部门孕检,如怀孕,先流产;  
    4、凭申请表、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的孕检证明和夫妻两人合影(办理二孩的全家三人合影),到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 当事人须在妊娠前向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单位向所辖办事处计生办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同时提交具备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再婚的须提交离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等。对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相关部门应在30日内给予发放生育证。  办理准生证的流程是:带上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我的孕检证明、一张我的照片到街道的计生办公室办理的,填了表格,然后就给准生证了。  办理准生证,需要以下手续:  
    1、凭结婚证、男女双方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申请表;  
    2、填好申请表,到所在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3、到计划生育服务部门孕检,如怀孕,先流产;  
    4、凭申请表、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的孕检证明和夫妻两人合影(办理二孩的全家三人合影),到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 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夫妻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二是夫妻现有一个子女,指夫妻双方生育、送养和收养子女的存活数只有一个。
      按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户籍都是本省的,可以选择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申请;如果夫妻一方户籍是本省的,可以到本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申请。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婚姻、生育等情况核实和初审,并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申请再生育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的《再生育审批表》等基础材料。
      有的单独夫妻现在已经怀孕想生第二个孩子了,只要尽快到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在孩子出生之前领到《计划生育证》就是合法生育。  目前黑龙江省已出台《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八项便民措施》,卫生计生部门将为申请再生育家庭提供便民服务,包括:一是公开办事程序。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所需的所有材料以及审批服务流程等将在办公场所公示。二是实行一次告知制度。对申请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妻提供咨询服务,并对所需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三是简化办证材料。四是实行代理服务。当事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五是即来即审,限时办结。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真实的要现场实时审核并依法及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妻,不能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来领取的奖励费不需退回。  单独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
    原已享受的奖励费不需要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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