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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买一张两天保修卡,我不想退货。

消费者维权 2020-04-17 14: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消费者遇到不保修问题进行维权的同时要厘清“保修"和“包修”的区别,以便于更好地维权:人们在购物时,时常会遇到商家“包修”或“保修”的承诺,可是由于很多人不清楚二者之间的区别,时常会产生误解,进而造成消费纠纷。“包修”是一个法定概念,指的是“三包(包退、包换、包修)”商品的免费维修有效期限。
    国家鼓励企业作出高于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承诺,延长其商品“包修”期。三包商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履行法定义务,提供免费维修,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而“保修”则是企业自身对消费者的承诺,指的是“三包”商品除去包修期以后的保修期限,经营者在该期限内提供维修通常要收取零件成本费即材料费。
  • 因己方原因想退货,那么需要与对方进行协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那么己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 如果你事先知道你买的手机只是和你看上的手机外形一样而配置不一样,店家是不构成欺诈的,购买手机的票据如有须知载明退、换、维修可依次主张。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 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第1项规定,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便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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