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是09年底买的新房,然后房产公司通知我提交申请贷款手续,未婚证明、工资证明、担保人户口复印件、银行卡半年目录等.再后来添了一份一式两份的购房合同后09年当年再没得到联系。10年我换了手机号,10年全年也没联系。今天过完年来了后我打电话联系,去了趟房产公司,接待人说由于去年一年联系不到我,还有我的贷款手续提交不全,贷款没有批,当时签的购房协议书已经过期,不能再按合同上价钱给,需要加钱。但是我当时留了两个联系方式,换了一个另一个还在用,房产公司没打过那电话。我没有主动与房产公司联系也有责任,但房产公司已当初两倍价格签署新合同,否则合同作废。这件事我犯的错是没有主动与房产公司联系,但房产公司也没有联系我另一个号码,我应该承担加钱的责任吗?

合同纠纷 2018-08-31 14: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相关规定,借款人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借款人首先向贷款科(或所在管理部、分中心,下同)提出申请,经贷款科同意,由贷款科向贷款经办银行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  
    2、银行经办人员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的内容,通知借款人、新增担保人、原所有担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现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变更协议》,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协议各方签字齐全后,担保人变更有效。  
    3、银行经办人员根据变更内容,修改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信息,并通知贷款科变更手续完成。  
    4、贷款科解冻被替换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冻结新增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各委托银行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因借款相关人员签字不真实引发的合同纠纷,由经办银行承担。借款合同中更换担保人方式如下:  
    1、涉及合同法问题,担保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变更担保人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双方需要签订的书面担保合同。

      
    2、涉及变更后的担保方式问题,担保人与债权人要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方式,未约定的认定为连带责任。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采纳了肯定的观点,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解释确立了担保人在无效担保合同下的追偿权问题,开创了“过错责任可以追偿”的先例。
    这种解释的主要理由在于,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原本是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最终的责任人,担保人的责任只是一种代偿。担保人因其允诺承担担保责任,责任与权利通常不成比例。
    如果不允许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则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而担保人的过错只是确定担保人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不能改变这种责任为代偿责任的性质。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但是,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则没有规定。
  • [1] 银行承兑协议一式三联,第一联出票人留存,第
    二、三联承兑银行留存。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经银行承兑后,出票人与承兑银行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银行承兑协议上所述条款。
    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乐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