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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们律师,你们好!我有一个劳动争议案,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仲裁结果,单位应支付我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6880元,并解除劳动关系。我的劳动争议案属于一裁终局,单位本来只有申请撤销仲裁的权利劳动者才有选择上诉的权利,但单位方却选择到人民法院上诉,被法院拨回上诉后,这时单位方还可以选择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或请撤销仲裁吗?劳动仲裁生效日期已经远远超过30天。如果中级法院受理了撤销仲裁的申请,那我应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08-31 14: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上班的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区县劳动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调节法》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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