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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进行整改,加班工资、独生子女费、住房补贴、野外就餐等等一些补助说要等到年底一起发。请问这样做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纠纷 2018-08-31 15: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支付不低于150%的报酬。休息日(一般指双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99%的报酬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五条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除法律规定以外的工作时间即要算为加班,要给予加班费。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而且,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只能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不得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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